被告人王乙经与王甲联系,约定以30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30元定金;被告人王乙至闵行区光华路曙光路路口,将3张姓名分别为“王甲”、“孟某”、“董某”的伪造的身份证卖给王甲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3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
到案后,被告人王乙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董某、孟某、赵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