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阳某经与王某联系,约定以8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了用于制假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定金20元。被告人阳某至闵行区北松公路某号“好又多”超市门口处,将1张名为“王强”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王某。
被告人阳某经与陈某、胡某联系,约定以8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了用于制假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定金40元。被告人阳某至闵行区放鹤路某号“小宝”杂货店门口处,在将2张名为“陈彬”、“胡刚”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分别出售给陈某、胡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3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到案后,被告人阳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律师
被告人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奚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阳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阳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阳某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伪造证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阳某的违法所得120元。(2014)闵刑初字第1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