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经与吴某联系,约定以8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用于制假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10元定金;次日9时许,至闵行区龙茗路顾戴路路口,将1张经伪造名为“林金霞”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吴某。
被告人刘某经与王某联系,约定以85元的价格为其制作假身份证,并收取用于制假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及l0元定金;次日l4时45许,至闵行区龙茗路平吉路路口的“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处,将2张经伪造名为“董志强”、“董晓星”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王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公安局制证中心鉴定,上述3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一节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律师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