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为牟利,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张150元的价格为王某(另处)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并至闵行区漕宝路虹莘路路口收取采集照片和信息,收取订金20元。被告人朱某至上址将1张名为“曾丰”的假居民身份证卖给王某,收取余款130元。
被告人朱某为牟利,采用上述相同方法,以每张140元的价格为邵某(另处)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并至上述相同地点采集照片和信息,收取订金40元。次日,被告人朱某至上述地点将2张分别名为“郑淑钦”、“汪少凯”的假居民身份证卖给邵某,收取余款24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3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被告人朱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第一节作案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伪造证件、赃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元予以追缴。(2014)闵刑初字第1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