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和数据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的侵入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通过入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所谓采取其他技术手段是指采用侵入手段以外的其他技术手段,比如建立虚假网络,李鬼网站等。律师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具有计算机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