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犯罪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即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故而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是精通计算机知识和娴熟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比如程序设计员等等。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后者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