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55台他人计算机作为“傀儡机”,多次对上海x公司代理运营的《x》网络游戏服务器发动x攻击,造成服务器网络带宽被大量占用,网络通讯被堵塞,导致网络中断、玩家掉线,造成x公司严重经济受损,品牌价值降低,玩家满意度严重下降。
同时,被告人X注册域名为“x”的黑客网站(x),并在网页上发布“出售傀儡机、x攻击、黑客培训”等信息,公开收费攻击《x》游戏服务器。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犯罪目的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游戏技术,主观恶意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X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55台他人计算机作为“傀儡机”(俗称“肉鸡”),对《x》服务器发动DDOS攻击,即对《x》服务器IP发送“x”或“x”数据包,使服务器网络带宽被占用,网络通讯被堵塞,导致被攻击的服务器网络中断、玩家掉线,造成x公司经济受损,玩家满意度下降,品牌价值降低,公司形象受到了影响。
另查,被告人X注册域名为“x”的黑客网站(x),在网页上发布“出售傀儡机、x攻击、黑客培训”等信息,公开收费攻击《x》游戏服务器。
被告人X违反国家规定,对5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徐刑初字第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