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a原系龙道公司语音系统科副科长,因公司解聘而离职,为泄私愤,覃a在嘉定区万镇路使用“avaya”账号,采用VPN远程登录方式,侵入龙道公司内网,远程控制“bcm呼叫中心”服务器(连接着23台计算机)并在服务器上修改、删除相关数据、文件,致使该系统5月17日凌晨至5月22日期间瘫痪,造成该公司维修费、加班费等损。
被告人覃a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同年6月19日覃a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覃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王a的证言,证人刘a的证言,龙道公司出具的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说明、BCM异常追查,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覃a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覃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仅有其一方提供证据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a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闵刑初字第1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