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原系上海久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电力公司的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被告人沈某因故被公司辞退。
为泄愤,被告人沈某在家中通过VPN拨号方式登录上海久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网络,用上海电力公司浦东分公司职工张某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上海电力公司管理营销信息系统,通过PL/SQL以及修改数据库的工具软件,对用户编号为02111708某和00617778某的客户信息、用电计费等数据进行非法修改,将该二家单位的电费倍率由30改为1,致使电力公司计算电费仅为实际的三十分之一,损失达255700.99元。案件发后电力公司已追回损失。律师
被告人沈某用相同手法,先后对已注销的用户号为021000310某、00603193某、00611338某、00610580某、00602186某、021111435某等客户信息进行修改,破坏了上海电力公司电力的供用秩序,并致使电力公司不能按规定对上述电力用户的供输电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周某、沈某、杨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及截屏照片、电力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鉴于沈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闸刑初字第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