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陈某等上海唯秀电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至奉贤区会议中心门口处上访,欲找区领导反映公司欠薪等问题未果后,被告人张某、陈某遂带头前往奉贤区解放东路、府中路路口处,号召四五十人形成人墙堵在解放东路南北向人行道上,不听依法维持现场秩序民警的劝阻,阻止解放东路上车辆的正常通行,影响交通约8分钟。
被告人张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吴俊、龚亚兰、孔令欣、冉云芝、陈相叶、黎玉俊、吕文银、姜娟妮、王康艳、黄玉华、陈银先、彭继文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陈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属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确保交通秩序不受破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