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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处置不满堵路犯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被告人晏某与宴乙(另案处理)得知杨某乙在青浦区青赵公路6565号“上海阿发渔具厂”内与唐某、凌某发生争执并被殴打后,至渔具厂与凌某发生争执,后凌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晏某遂电话纠集亲友及老乡前来帮忙,被告人杨某、杨某与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也陆续到场。

赵屯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警,至当日18时许,当被告人晏某等人提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被告人杨某将1辆自行车推至青赵公路中央,并示意其他人一同参与堵路,试图以堵路的方式扩大事件影响逼迫民警满足其要求。被告人晏某和宴乙见状各推1辆电动自行车至青赵公路,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等人见状后也走上青赵公路参与堵路,致使青赵公路6565号附近路段双向机动车道拥堵,交通瘫痪。

后香花桥派出所、刑侦支队等单位民警陆续至现场增援,约40分钟后杨某乙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民警调解劝说,道路逐渐恢复通行。后被告人晏某等人至渔具厂内协商,民警在渔具厂外准备驾驶警车将凌某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人杨某等人见状站在警车前阻止民警开车,并采用拉扯、推搡、殴打民警的方法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民警胡某、陈某、钱某不同程度受伤。律师

被告人晏某与宴乙见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控制后,又跑至青赵公路上,采用躺在路上堵路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直至30分钟后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因外伤致左小腿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因外伤致左前臂皮肤破损,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钱某因外伤致颈部、右手指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晏某、杨某、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晏某、杨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陈某、钱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工作证复印件,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晏某、杨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晏某、杨某、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晏某、杨某、杨某的辩护人分别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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