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因不满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其所开办的无资质的幼儿园,纠集鹫山幼儿园工作人员、学生家长等人,结伙至闵行区华漕镇路上,采用排人墙、拉横幅、阻拦车辆等手段堵塞交通,导致纪鹤路上交通无法正常通行。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赵甲、张甲、陈甲、赵乙、杨某、吴甲、吴乙、吴丙、张乙、王甲、王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闵行区华漕镇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华漕镇关闭鹫山看护点的说明》,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何某等人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其没有聚众的行为,穿过马路只是为了买饮料。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案发时交通拥堵时间并不长,造成的影响并不大,且何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同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向闵行区华漕镇教委申请的《闵行区华漕X幼儿园申请报告》及《告家长书》等材料,以此证明被告人提出过相应的诉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系事出有因。
闵行区华漕镇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华漕镇关闭X看护点的说明》证实,根据闵府办发(2012)95号文件精神和华漕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秋季开学前全面关闭辖区内的所有学前教育看护点,X看护点也在关闭之列。
关于被告人何某提出其未聚众堵塞交通的辩解,经查,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均能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何某煽动并带领学生家长堵塞纪鹤路,造成纪鹤路交通堵塞、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故被告人何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案发时交通拥堵时间、造成的影响及本案事出有因等辩护意见,可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