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以及张某、严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名奉城镇玫瑰园商贸城投资商以该商贸城的产证办理等问题为由,至会议中心门口处信访。在依法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劝阻后,被告人陆某等人仍且采用推搡大门、呼喊口号、集体下跪等方式围堵会议中心大门及门前道路。
当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陆某将矿泉水瓶、板凳等物品摆放在会议中心门口府中路的南北两侧,并指使徐某、方某、胡某等上访人员将府中路南北出口堵住,阻止车辆进出会议中心。律师
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张某、严某的供述,证人徐某、胡某、方某、洪某甲、林某、褚某、洪某乙、富某、汤某、韩某、黄某的证言,现场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陆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