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黄某因子女入学问题,纠集六十名家长及其子女至南桥镇古华路奉贤区教育局门口及古华路,聚众进行堵路,扰乱教育局正常工作秩序长达两小时。
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彭某、黄某再次纠集六十名家长及其子女至南桥镇南奉公路古华路路口聚众堵路,并用纸板和喷漆自制横幅,致使南奉公路及古华路道路交通处于瘫痪状态,时间持续30分钟。
被告人彭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甲、滕某、何某、唐乙、王某、李某甲、吴某、卞某、李某乙、杨某、程某、周某、蒋某、刘某、李某丙、邹某、郑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资料,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彭某、黄某聚众堵塞交通,致使交通长时间瘫痪,情节严重,属首要分子,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