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因为妻子张某在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起意聚集众人至医院讨要说法,并召集林某、卜某、程某、苏某等人商议、安排具体事项。由林某、卜某、程某、苏某等人按照周某的布置,具体安排、聚集其店内员工、合伙人及亲属等人乘车至松江区中心医院门、急诊大厅。
采用设灵堂、摆尸体、花圈、拉横幅、烧黄纸等手段,严重扰乱松江区中心医院正常秩序,后又采用拉横幅堵路等手段,将中山中路、西林南路路口处堵塞,严重扰乱了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在上述两处地方执行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等职务,直至16时30分许,民警采取措施将部分人员带走,事态才得以控制。律师
被告人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卜某、程某、苏某、宋某、周某、谢某、周某、程某、卢某、卢某、唐某、强某、徐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周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周某聚众扰乱医院秩序,又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松刑初字第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