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西路、黄河路路口违反交通规则穿越红灯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而让其停车接受处罚,魏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反而继续骑车绕道北京西路由东向西逃逸,直到北京西路某号门口被民警拦截。
魏某随即与民警发生争执,辱骂民警,并打电话将妻子、二个儿子纠集到现场。后魏某将妻子拉到机动车道上,叫二个儿子站到马路中间和自己一起拦截车辆,用身体阻碍机动车通行,对民警的劝阻与疏导置之不理,造成北京西路北侧由东向西车道长时间堵塞,现场数十人围观,后被赶到增援的民警抓获。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有证人马某、魏某、魏某、王某、王某、朱某、王某、丁某、吴某的证言;北京西路、新昌路口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到案经过材料等证据。魏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魏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黄刑初字第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