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在某号门口跨门经营烧烤摊时,黄浦区城管大队七分队以无证经营为由将其取缔,物品被收缴。郭某之子郭某随即爬上城管执法车辆欲抢回被收缴的设摊物品,并与城管执法队员发生拉扯,后郭某及郭某叫嚷“城管打人”,致使群众围观、交通受阻。
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劝说被告人等人去派出所解决,不要在马路上影响交通,但郭某及其子郭某不听从公安人员劝导,自称被打,要求打人者出来当场处理,不肯至公安机关解决。后郭某又打电话叫来朱某、朱某、朱某(均另行处理),继续闹事起哄,阻碍公安人员执法。律师
朱某手举写有“城管又打人了”字样的牌子游走展示,此后还将其开来的一辆轿车故意停在某路、某路路口,造成现场百余人围观,致使上述路口交通堵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有证人朱某、朱某、朱某、郭某、关某、应某、陶某、金某、许某、张某、李某、李某、张某的证言;某路、某路街面监控录像光盘、截图等证据。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郭某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黄刑初字第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