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伙同李伟、宋志强、江伟、宋奇志,纠集了陈恺、胡宜东、秦阳阳、孔勇敢、张亚辉、瞿杰、刘磊(均另处)等30余人,聚集至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5楼睦友公司办公和周边区域,采用阻碍电梯出入通行、阻挠睦友公司员工办公等方式讨债,严重扰乱了该公共场所和周边公共区域秩序,并造成恒隆广场周边道路交通阻塞、秩序严重混乱和人为恐慌。
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胡宜东、秦阳阳、孔勇敢等人的证言;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情况说明》;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人唐某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唐某能坦白交代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就被告人唐某量刑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
为保护社会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静刑初字第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