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a在位于闵行区疏影路778号的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登记处,煽动数十人拦阻工作人员张a驾驶的牌号为沪E22418的交通稽查车,后钻入车内将该车的手刹松开,并与数十人将该车推上疏影路南侧通道阻塞交通。
随后,被告人杨a又坐在疏影路北侧通道地上拦阻车辆正常通行,并喊“警察打人”,抗拒维持秩序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律师
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何a、王a、黄a、潘a、孔a、施a、程a、谢a、陆a、邵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杨a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a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闵刑初字第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