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与上海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北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相关工程的泥工承包协议。被告人黎某和黎某(已判决)经商议,先以人工涨价等为由,要求某北区项目部追加工程款未果。
其二人遂合谋向人民政府施压以期达到多得工程款之目的,指使曾全辉(已判决)纠集、蒙蔽二十余名民工,先后六次至会议中心等处,以讨要民工工资为名,采用静坐、堵门等方式闹访,严重扰乱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律师
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黎某、曾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徐某、黎某、吴某、黎某、黎某、吴某、黎某、黎某、洪某、廖某、徐某、洪某、褚某、郁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相关协议书、领款凭证,信访办出具的情况反映,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黎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黎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3)奉刑初字第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