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为讨要工程款,宝业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人金某纠集在宝山区罗店镇美丹路美兰湖花园工地内的工人被告人刘某、严某、刘某及邱某、周某、胡某(均另行处理)等100余人乘坐大巴士、轿车至位于浦东新区王桥路中邦集团公司内。
在被告人金某的指挥下,为寻找中邦集团公司董事长卫某讨要债务,撞坏该公司3号楼门禁移门,强行冲入2号楼餐厅并在此发现了正在召开年会的卫某,卫某见状后欲离开现场,上述人员遂上前对卫某等人进行追打,致使中邦集团公司部分设备、设施被损坏及多名公司员工、保安被殴打致伤,正常工作无法进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卫某、奚某、勾某、王某、刘某、薛某、刘某、郭某、刘某、计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邦集团公司相关物损总计价值12,106元。
被告人金某、严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宝业集团公司与中邦集团公司达成了和解,并赔偿中邦集团公司500,000元。
妨害公务罪:在上述事件发生期间,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桥出口加工区治安派出所接报后派员至现场处警。民警陆某在中邦集团公司地下车库内执行公务时,被被告人严某持械击中头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陆国昌对被告人严某表示谅解。律师
被告人金某、刘某、严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函、复函、相关工程审价审定单、协议、补充协议、相关书信、收据、中邦支付宝业工程款(保修金)的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情况一览表,验伤通知书、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中邦集团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民警身份简要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金某、刘某、严某、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金某、刘某、严某、刘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被害单位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其中被告人金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严某、刘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严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金某、刘某、严某、刘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所在的单位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赔偿,被告人严某也得到了被害民警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刘某、严某、刘某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严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1)浦刑初字第1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