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等人在南桥镇解放东路928号奉贤区人民政府东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上访,其间,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关系人汪某、李某、杨某(均另处)等人击打政府玻璃门致其粉碎,冲入政府办公大楼,并不顾保安和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至二楼办公区域,严重影响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嗣后,奉贤区政府机关为维持正常工作秩序投入了大量工作人员、出动了大批警力。经鉴定,被损坏的钢化玻璃门修复费用为395元。律师
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汪某、李某、杨某、余某、刘某、张某、陈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朱某、瞿某、郁某、郑某、徐某、褚某、沈某、张某、施某的证言,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奉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奉贤区会议中心楼层分布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报告、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吴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奉刑初字第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