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a因与胡a(另处)间,与“李a”、“马a”间的欠款经济纠葛,与胡a带领20余名“讨薪”人员至闵行区x路x号x镇开发办要求处理解决。
至下午2时许,被告人许a借由指使随同而来的人员采用聚集人群、横停车辆等方法封堵x路x街路口,并阻扰民警维持交通秩序,造成x路近半小时的交通中断及百余名群众围观的后果。
次日,被告人许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律师
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a、蔡a、王a、任a、黄a、吴a、王b、刘a、王c、陈a、范a、陆a、吴b、蒋a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照片、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许a为一己私利,为首聚众堵塞交通,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许a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a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闵刑初字第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