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X、尤X结伙,由尤X提议,余X号召,以讨要工资为由,组织、鼓动上海荣x大酒店员工韩X、孙X(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至四川北路X号上海荣x大酒店门口,采用封堵道路、截断往来车辆正常通行的方法,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
嗣后,被告人余X、尤X等人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尤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X在庭审中供认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余X、尤X及被告人余X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韩X、孙X、牛X、李x、王X、万x、杜X、刘X、方X、徐x、党X、付x、吴x、徐X、胡X、程x、胡X、李X、王X、许X、倪X、顾X、陆x来、陆x、陈x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路面监控视频、110接处警登记表、《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余X、尤X结伙,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尤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在庭审中能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X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尤X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虹刑初字第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