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另处)与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苑北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众旺苑北区23#、24#二幢高层、上海某制品研究所血浆冷库工程的泥工承包协议。被告人黎某和黎某以物价上涨、人工费涨价等为由,要求众旺苑北区工程项目部追加工程款未果。
嗣后,被告人黎某伙同黎某经合谋,为了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施压以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曾某纠集二十余名民工,先后六次至奉贤区会议中心,以讨要民工工资为名,采用静坐、堵门等方式闹访,严重影响奉贤区人民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被告人黎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奉贤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反映,协议书、领款凭证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黎某、曾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黎某、曾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曾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1)奉刑初字第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