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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秩序,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本罪的客体不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律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聚众”,是指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至少在三人以上。此外,参与者人数的多少是不固定的,往往处于随时增多与减少的状态,这也是聚众犯罪的特点之一。“扰乱”是指对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秩序进行干扰、破坏,可分为暴力性干扰和非暴力性干扰。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未影响到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或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均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主体是聚众型犯罪,只有由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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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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