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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犯罪对象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地位分为中央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按照性质不通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本罪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都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就是聚集一定的人数,系三人以上。所谓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所谓首要分子,即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者实现个人要求。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冲击数个国家机关的,应以连续犯处断,即只定一罪,但行为人造成的损失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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