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所谓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一般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律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交通秩序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一般是三人以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主观方而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