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凌晨玩赌博游戏机输钱,为泄愤,在康乐路、安庆路扣额公用电话亭使用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在武进路X号游戏机房内放置了炸弹。
后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封锁现场,疏散居民并派遣专业人员至现场搜爆、排爆,造成现场附近大量群众围观,交通瘫痪;后经检查,现场未发现爆炸物。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陆某、殷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公安消防特勤支队出具的《现场处置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