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22时许及次日零时许,被告人莫某为阻挠其女友乐某在位于闵行区东兰路X号的“A会所”继续工作,遂使用2个手机号先后拨打ll0报警,分别谎称该会所内被放置了炸弹或将在该会所内放置炸弹。
公安局闵行分局古美路派出所接警后出动大量警力,并会同消防特勤排爆队赴上址疏散人群、封锁排爆,后排除爆炸物嫌疑。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肖某、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ll0接警登记表及出具的工作情况、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莫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要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莫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