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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和置业公司有矛盾,谎称车内有炸弹

被告人程Y因房屋动迁安置问题与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矛盾。程Y乘坐其租赁的牌号为“苏E5X”的红色荣威牌350AT型轿车,由其友戎某驾驶,前往静安区威海路590弄,并将该车停在弄内77号门口,以此堵塞静安置业的进出车辆。当静安置业保安胡文宗、严国樑上前劝阻时,程Y扬言不可移动车辆,否则将引发爆炸,并随即离开现场。

当日8时许,公安局静安分局派员至现场处警,在了解到存在爆炸威胁后立即启动紧急应对措施,调派警力封锁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并疏散无关人员。

同时,公安局消防总队接报后调派特勤支队指挥车一辆、排爆车三辆赶赴现场。当日11时许,排爆人员对被告人程Y停放在静安置业门口的荣威牌轿车进行了搜爆处置,未发现爆炸装置和爆炸可疑物品。此次排爆行动导致静安置业当日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附近交通拥堵达数小时,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

被告人程Y于当日10时许在静安置业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否认曾扬言爆炸。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110接警登记表》、《关于处置威海路X弄X号门口突发警情的情况》、《反恐排爆接处警工作信息稿》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程Y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系累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Y对上述指控予以否认,认为没有扬言爆炸。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证据不充分,要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被告人程Y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程Y曾扬言爆炸的事实,有当值的两位保安所证实,故被告人程Y否认扬言爆炸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程Y扬言爆炸的证据不足的意见,难以采信。被告人程Y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之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咨询鉴于本案与其他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有一定的区别,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共安全,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Y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静刑初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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