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因不满上海地铁公司对其酒后摔伤补偿的处理,化名“吴*”先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对公安机关谎称“去年其工友杨*在地铁摔伤,酒后扬言要炸上海地铁二号线”。
公安机关接警后,出动警力120余人次在轨道交通二号线浦东段各车站及相邻重点、换乘车站开展线索收集、识疑盘查、武装巡逻、巡检嗅爆等工作。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杨*在轨道交通二号线世纪大道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地铁二号线世纪大道站出具的《世纪大道站客伤》、《客伤理赔材料清单》、《保险出险通知书》、《领款书》、《客伤处理协议书》、《协议书》,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调取的《CTI呼入信息》、《110报警受理信息》、110接警录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情况》、《受案登记表》以及拍摄的物证照片,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被告人杨*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编造他人欲在地铁内实施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致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予以处置等,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闸刑初字第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