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康a在闵行区x镇x村x组x室其暂住处内酗酒后,因经济拮据,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遂使用号码为l8202X的手机多次拨打公安局110报警电话,编造其欲驾驶携带汽油等危险品的车辆撞击政府机关大楼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康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康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110接警记录、音频录音、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康a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康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a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闵刑初字第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