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为敲诈他人钱财,从网上购买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准备作案用手机、银行卡,在联系机动车车主时自称黑社会人员,恐吓车主,让车主向其汇款。被告人蔡某拨打王某手机进行敲诈未果,遂声称王某驾驶的轿车内有炸弹,以此恐吓王某。
被害人王某报警后将车辆停在某路,公安机关接报后出动大量警力,疏散人群,设置警戒线,实施交通管制,对涉案轿车进行检查,直至12时30分许排除险情。整个处置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出动警力70余人,疏散大量群众,封闭某路南向北车道近两小时。
被告人蔡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甲、朱某的证言;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处置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蔡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蔡某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宝刑初字第1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