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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要颠覆列车的假象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任J(已另案判刑)向梁T提议使用自制脱轨器制造一起有人颠覆列车的假案,以骗取铁路奖金,梁T同意。随后,在任J的安排下,梁T购买汽车钢板、螺丝等材料找人焊接成脱轨器,并将脱轨器交给任J。此后,梁T因害怕借口离开任J返回老家。

任J、付T(已另案判刑)按照事前预谋和分工,由付T将脱轨器放至津浦铁路宿州至固镇站间763K+650M下行线运行方向左侧钢轨旁的道渣上,任J则假意邀王凤合、张德跃去现场附近电鱼。

当任J等人快到现场时,任J抢先跑到作案现场,付T持扳手佯装击打任J头部并将扳手递给任J后逃窜。任J接过扳手后击伤自己头部,将脱轨器放置在钢轨上,并对随后赶来的王凤合、张德跃谎称有人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其被此人打伤。

在任J的要求下,张德跃用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铁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并与铁路运输部门对铁路沿线进行安全防控,从而导致正常的运营秩序及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将梁T抓获归案。

被告人梁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任J、付T的供述,证人陈新会、王凤合、王华富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脱轨器检验意见书、鉴定证明和(2005)蚌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梁T伙同他人故意编造有人在钢轨上放置脱轨器企图颠覆列车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梁T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T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蚌铁刑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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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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