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因对上海某化妆舞会服饰有限公司心存不满,故发送手机短信至某公司副经理许某,谎称其在该公司放置了一枚远程遥控炸弹,并要求该公司于当日17时前准备好现金50万元。
某公司总经理林某于当日14时20分许报警。因涉及爆炸物,公安局奉贤分局、奉贤区某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后出动公安局奉贤分局警力70余名、社保队员80余名以及公安局消防总队特勤中队、轨交总队排爆警犬队、刑侦总队警犬队联合组成的排爆小组78人,对该公司进行封锁、排爆并疏散员工,对涉及区域进行管制。
此次事件造成该公司及周边群众恐慌、公司周边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许某、吴某、杜某、倪某、吕某、张某、李某、王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情摘报(编号1132),奉贤区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局奉贤分局某派出所和指挥处分别出具的工作情况,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编造虚假的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奉刑初字第1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