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对曾经一同做手机生意的苗某单干心存不满,得知苗某在宝山区某路某超市门口的北上海商业广场设摊后,遂萌生借用警方之力阻止苗某继续设摊的念头。
被告人李某用青浦区某镇某路的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上述超市一楼有炸弹。公安机关接报后出动大量警力及搜爆犬,疏散客流,并对超市一至三层逐层搜查可疑物品,直至当晚22时30分许排除险情。整个处置过程历时八个多小时,出动警力80余人,疏散大量群众,并造成该超市销售额损失。
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家属自行与被害单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2,340.19元。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录音、报警记录;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中心处警单》及现场录像;被害单位上海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蕰川店员工乐某的陈述及该单位提供的《特别事件报告》、《历史销售记录》;证人苗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自行与被害单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宝刑初字第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