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因炒股造成亏损而产生打电话恐吓证券公司,使股市好转的想法。次日9时50分许,马某拨打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电话,称如果本周没有利好消息,其将在该营业部内放置炸弹,用爆炸制造影响。
马某与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吴某、张某的证言及张某的辨认笔录,公安局闵行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马某故意捏造虚假的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马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马某有自首情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请求对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马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闵刑初字第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