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因与某酒楼存在用工劳动纠纷,在沂南路公用电话亭拨打电话,编造某酒楼内有爆炸物,并以此要求某酒楼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致使公安局长宁分局新虹桥派出所出警排查至当晚21时许。
顾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顾某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蒋某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警情处置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某酒楼员工登记表以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
顾某故意编造爆炸威胁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顾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了编造爆炸威胁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顾某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顾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中国电信IC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2009)长刑初字第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