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程某在香港上环地铁站内,由杨某用手机将由程某拟写编造的报警内容向公安局110报警台报警,谎称在建国中路某网站1楼至2楼内有海军陆战队的人放了两个包,包内有炸弹、钴60,并自称是知情者。然后挂断电话与程某一起逃逸。
嗣后,公安局卢湾分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后,即组织派出所、刑侦、特警、交警及消防支队等部门50名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某网站正在举行圣诞聚会的人员进行清场排查,并通知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派遣搜爆犬对现场进行搜索,经过近3个小时仔细排查,排除有可疑爆炸物的可能。为此,上海某网站无法正常举行圣诞联谊会。
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北京市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及程某抓获。
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晔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程某的供述;相关出入境记录证明;相关110接警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抓获经过》的工作记录证明等证据所。
杨某故意传播有人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封锁现场,引起公众心里恐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杨某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不予以采纳。鉴于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卢刑初字第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