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S使用ZTC322型手机(号码为1305**),在江苏省盐城市拨打了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称有一女子,带着炸.药到了南京火车站,也有可能已经上车了。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60多名警力及搜爆犬,在南京火车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南京火车站站区内全面开展搜索和排查等工作达四个多小时,未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和物品。
邹S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邹S供述该恐怖信息是自己编造的。案发后,邹S所使用的ZTC322型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
邹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燕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单、录音光盘、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手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书、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及邹S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邹S故意编造有人携带炸.药进入火车站或上车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邹S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邹S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宁铁刑初字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