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嘉定区某路2581号2楼某动漫城内,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因输钱欠债,遂怀恨在心。
2013年5月22日21时36分,被告人张某在嘉定区某路2581号门口,用事先准备的号码(18321684X)拨打“110”报警,举报上址系赌博游戏机场所,并谎称已在上址安放炸弹,要将该游戏机房炸掉。后被告人张某将该号码丢弃,并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接被告人张某报警后,出动92名警力排除爆炸隐患及维持现场秩序,该事件造成某路2581号内某娱乐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并引起群众恐慌。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抓获。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陈某、毕某、刑某、赵某、张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随案移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监控录像截屏,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