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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有以下几种行为:要求投放行为。所谓投放是采取放置、放入、喷洒、投递等行动,把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虚假危险物质置放在某些场合。比如投入水井,商场。其他人们以为是危险物品,产生误解,造成恐慌。投放的必须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如果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不构成本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罪名。投放虚假物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虽然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当时没有扰乱社会的,不按照犯罪处理。这种严重一般理解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本地的经济贸易等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目的,可以多种多样,比如为了寻求刺激,敲诈钱财,借记向社会施加压力等等。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2009年下半年,我国新疆等地连续发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针扎无辜群众的恶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恐慌。此类行为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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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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