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因向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的廉租房申请未获批准,为向住房保障中心施压,在暂住处将八只“雷神”牌爆竹用塑料绳捆绑在腰腹部,并穿上夹克、风衣遮盖。
于当日14时许至某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接待处,要求解决廉租房问题,遭拒后,被告人于某拉开上衣,露出捆绑在身上的爆竹,并手持打火机,扬言如不解决廉租房问题就将引爆。
住房保障中心遂打“110”报警,并对住房保障中心内的人员进行了疏散。公安局宝山分局接报后出动50余名公安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对某大楼内人员进行了疏散,被告人于某被当场抓获。律师
被告人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某的在案供述,证人周某、朱某、吕某、郭某、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于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于某为解决廉租房申请问题,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爆炸性物质,并扬言如不解决相关问题就引爆,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宝刑初字第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