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投资股票失败,为泄愤,使用号码为X的移动电话机拨打溧阳路X号X楼中信证券溧阳路营业部的客服电话,扬言在三个月内将该营业部炸平,该营业部接电后即报警,并将营业部大厅内的投资者陆续撤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报后出动特警、消防、卫生等多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布控、人员疏散、搜爆排爆等工作,导致该证券营业部附近路段群众围观,交通拥堵。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滕某、杜某、周某、王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手机通话号码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