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因在闵行区×路X弄X号楼“×游戏机房”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泄愤报复,在该游戏机房卫生间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该游戏机房内有炸弹并扬言即将引爆。后经公安局指挥部出动消防特警、防爆警犬等大量警力到场警戒、搜爆后,排除爆炸物嫌疑。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吴某、闻某、胡甲、赵某、胡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总队特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110接警登记表、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冯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