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时29分,被告人李*在东江湾路X号某网吧内,通过“上海公安热线管理平台”,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内容是“昨天我在地铁八号线航天博物馆站安放了炸弹,今天十点准时引爆”。
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接到出警指令后,便出动警力和警犬大队对现场开展搜爆工作,经过近三小时的地毯式搜查,排除了有爆炸物品。当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当场抓获。律师
被告人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邱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公安热线管理平台截图、110接警记录、网吧信息、公安机关出警情况及搜爆工作说明、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在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观点,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闸刑初字第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