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因驾驶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被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扣押电动三轮车。被告人朱某怀恨在心,为泄私愤,遂于当日中午11时47分、11时48分,先后2次用自己的杂牌山寨移动电话拨打110电话报警,编造其在东明路派出所内安放炸弹的虚假信息。
公安局指控中心接报后,迅速调动武警总队特勤支队排爆力量及其他警力赶赴东明路派出所排爆,并封锁该所,疏散人员。经安排检查,未发现爆炸物。
当日晚6时许,被告人朱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韩某、顾某的证言、公安局指控中心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出具的接警出警记录、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故意编造安放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3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