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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列车服务监督手机发信息,编造黑色袋子有炸弹

杨Z在广州开往南京西的K528次旅客列车上,用号码为130646576**的手机,给该次列车对外公布的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为13776697354)发信息,称“K52813车厢96座黑色袋子有炸弹快来”。

列车长接到信息后立即向乘警报警,乘警随即向上级报告并召集列车值乘人员对车厢行李及旅客身份进行全方位搜索检查。

上海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局紧急向该次列车增派数十名民警,同时调集百余名民警及联防保安人员,对该次列车及途经各站采取了紧急防范措施,对列车、站台、进出站人员及物品逐一进行检查。通过搜索检查,未发现爆炸物和爆炸装置。杨Z在义乌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供述该恐怖信息是自己编造的。律师

杨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章某、陈某、王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及林某的辨认笔录,书证选号簿、火车票、手机通话清单,物证手机,公安机关的电话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报告、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杨Z的户籍证明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证据。

杨Z编造运行中的旅客列车上有爆炸物的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及铁路相关部门出动大批警力及人员进行搜索查找,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杨Z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Z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宁铁刑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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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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