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用公用电话亭电话两次拨打“110”报警,分别谎称昆明开往上海南的K182次和上海南开往昆明的K79次旅客列车上有炸弹。
次日7时59分、8时13分、18时13分,崔某又以相同方式三次拨打“110”报警,分别谎称昆明开往上海南的K80次、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和上海南开往武昌的K11次旅客列车上有炸弹。
造成公安机关接警后,组织多方警力对相关车站、列车及乘客进行排查。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9日7时50分许在凯旋路杨家宅路路口将崔抓获。
另查明,崔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受审能力。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报警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鉴定书及长宁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崔某编造爆炸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崔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崔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09)沪铁刑初字第129号